在5月14日闭幕的越南国会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民意征集法》第二次得到讨论。征集民意体现人民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决定性作用,肯定人民的心声一直被倾听和尊重。

制定和实施《民意征集法》是对宪法中的规定和胡志明主席“以民为本”思想的具体落实。

征集民意是人民直接体现自己对不同时期国家大事的意志和权利的方式。《民意征集法》将在即将举行的第13届国会第9次会议上讨论。

征集民意已得到实施

征集民意问题并不是现在才被提出。越南民主共和国首部宪法——1946年版宪法规定,人民“有权复决宪法和事关国家命运的问题”,这肯定了人民的地位和使命。

2013年版《宪法》确定,在国家举行民意征集时,人民有权进行表决。制定《民意征集法》旨在具体落实宪法的规定。

近年来,人民通过不同方式日益向深度和广度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其中包括直接参与或通过政策论证渠道,向法律规范文本提供意见,向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提出建议。
人民的意见被倾听和接受,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管理工作,法律建设工作作出了贡献,甚至对一些部门、地方的主张和政策有着决定性作用。

因为有了人民的意见,所以过去才有了取消脱离实际的法律规范文本,取消不符合法律和民意的主张和政策。截至目前,几乎所有事关人民并对其当前和未来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主张和政策都进行公示以征求民众意见。

征集民意强烈体现人民的意志和权利

征集民意或全民公投都是直接投票,其中所有选民被要求对一个特定议题表示肯定或否定。在民族斗争历史上,在对重大事件发出共同声音,凝聚共识、力量和意志时要征集人民的意见。实际证明了这一做法的正确性。

今天,人民现在享有了充分权利,征集民意不只是某些国家的做法,世界214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67个颁布了征集民意的法律和规定。

有了征集民意,人民才能直接行使自己的意志和权利;才能主动、深入、广泛参与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

越南国会主席阮生雄强调:“征集民意意味着人民的意见是决定性意见。这是一个原则,征集民意是由人民决定而国会不能决定。”人民能发表自己的意见将有助于国家管理机构和各级政府的活动日益巩固、透明和客观;树立人民的信心,凝聚社会的高度共识,解决人民的困难和迫切问题。

征集民意正是实施民主、真正尊重人民的当家做主权、保障经济和政治民主。这是通过立法及其他领域活动中的具体工作落实胡志明主席“以民为本”思想的做法,其中《民意征集法》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越通社-VNA)

来源:《越南之声广播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