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各个历史阶段,越南都制定海洋政策。具体是,于1836年明命帝下令,“船舶行驶到哪里,就在那里放个界碑。”作为封建时期的最高统治者,明命帝还发布了多道上谕,在上谕中还提到向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进行开发、管理和行使主权人员的奖惩制度。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和岛屿主权保护相结合是任何沿海国家的迫切问题。历史证明,各沿海国家已在海洋经济发展和确保国防安全等两个方面制定海洋政策

在现代的《国际海洋法》中规定,沿海国家除了领海之外,还有邻接领海区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这些都归属沿海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区域。

对于每个国家来说,捍卫国家海洋海岛主权是至关重要的。尽管在任何历史时期,其仍是沿海国家的关键问题。因为,若海洋主权受到威胁或者被侵犯,就难以实现海洋经济发展、海洋国际合作、海域划分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等相关工作。

有关海洋海岛的法律法规是海洋政策的具体化,其的颁布目的是为履行海洋经济发展与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两大任务奠定法律基础。2012年越南《海洋法》明确指出,海洋政策是捍卫祖国海洋岛屿主权的措施,各机构、组织和公民都有责任维护国家海洋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完)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