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在越南岘港市,岘港市人民法院按照《刑事法》第258条第2款,以“利用自由权侵犯国家利益,侵犯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与利益 ” 罪名开庭初审被告人张唯一。河内市律师团陈武海律师为张唯一被告辩护。

被告人张唯一1964年出生,家住岘港市海州郡和强北坊宋福普25号。根据起诉书,自2009年至2013年5月25日在个人网站上发表自己和复制其他人的文章。这些文章内容歪曲事实、颠倒是非,打击越南党的路线、主张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到越南党和国家的名誉,煽动舆论,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党的领导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心。 

尽管越南有关机构多次要求张唯一停止在网上发表侵犯国家利益的文章,但被告人仍顽固地予以拒绝,并继续违犯。

陪审团认定被告行为属于严重犯罪行为,根据越南刑法第258条2款,判张唯一“利用自由民族权侵犯国家利益,侵犯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利益”罪名成立,同时采用刑法第46条2款减轻情节,判处张唯一 有期徒刑两年。(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