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刊登了湘潭大学学者贺鉴和汪翱题为“国际海洋法视野中的南海争端” 的文章,其中不但肯定了所谓中国的“主权”,而且还诬告越南和东南亚其他国家“曲解”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在东海“与中国争夺主权”。在海边作者的下面文章中,笔者不提及贺鉴和汪翱的嚣张、傲慢的态度,而只想弄清在国际法,尤其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光下的东海问题是否与中国上述两位学者的论点相同?

1.东海概况:

东海是太平洋的半封闭海域,总面积为350万多平方公里。东海周边国家包括越南、中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泰国、柬埔寨以及新加坡等九个国家。东海资源种类丰富,储量巨大,尤其是海底石油、天然气和海鲜。最近,很多信息表明东海潜藏大量的可燃冰。东海航海线极为密集和活跃,密集度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地中海。每天经过东海的,约有150至200艘大型船舶。中国、日本、韩国、台湾、香港等大经济体的必要进出口商品在很大的程度上都依赖该航线。从军事角度看,东海是本地区内外各国海军舰队的活动范围。上述因素造成必然而且显而易见的结果:东海存在着多国在不同程度上极为紧密的利益交织。东海的和平与稳定对本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造成直接影响。

2.东海周边国家按国际海洋法的海域:

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67-1982)通过了共有320条、9个附件的1982年海洋法公约。作为不同国家小组之间长期商谈的成果,该公约是国际海洋法行业法典化和发展进步过程中的一揽子公正措施和顶峰。该公约明确了沿海国家对不同海域的主权和主权权利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各国在进行与海洋有关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并成立一些有关落实公约和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国际机构,如国际海洋法法庭、公约成员国会议、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及大陆架委员会等。至今,共有161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了1982年海洋法公约,其中包括越南、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以及文莱等7个东海周边国家。

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运用于东海具体条件,我们可看出下面几个基本看法:
第一,东海沿海国家拥有对内水及自基线量起12海里领海的主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世纪40至50年代的国际海洋法,东海周边国家的领海仅为3海里,而在3海里以外的全部海域都属于公海。这样,公约已把东海周边国家的领海范围扩大了9海里。

第二,东海周边的每个国家对自己从基线量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至少200海里的大陆架拥有主权权利。若实际大陆架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可依据公约的规定和手续把大陆架延伸至350海里。

东海周边国家对属于自己海域的资源享有勘探及开采的专属权利,尤其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为人民生活和国家发展服务。东海沿海国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其他国家开采自己海域的自然资源。东海沿海国有义务尊重东海其他沿海邻国的这个主权权利。同时,依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东海沿海国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领空的航海、航空自由权利。

第三,依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应如何看待1992年中国与美国克里斯通能源公司签署在越南思政滩进行勘探活动的合同以及于2009年5月正式将“九断线”要求向联合国递交?Tu Chinh(思政)滩地区完全位于越南200海里大陆架范围内,越南已经把其分成区块进行石油勘探开采。根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1992年中国国家石油公司与美国克里斯通能源公司签署在越南200海里大陆架内的思政滩(中国称万安北)勘探开采石油的合同是大肆违犯越南主权权利的行为。

至于“九断线”或“U形线”要求,中国学者都明知,2009年在河内和2010年在胡志明市的东海国际研讨会及其他国际研讨会上,法国、比利时、美国等诸多国际学者都指出“U形线”的要求是模糊的,毫无依据的,并认为中国应给“U形线”范围内海域的法律本质作出一个明确的解释。然而迄今,无论是中国的政界还是学者都无法提出一个合理的答案。

从1982年国际海洋法公约(中国本身是该公约的缔约国)的规定来看,谁也能看出,中国这一要求是完全违背公约的各项规定。公约中没有任何规定能为“U形线”要求辩解。 因“U形线”所占的海域不可能是中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前者就是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以及文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述无道理的“U形线”要求严重违反了东盟5个国家对各自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因此,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以及菲律宾都分别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反驳中国这一要求的照会。

实际上,中国把上述毫无道理的要求提交联合国并最近在东海地区所进行旨在实施这一要求的行为使东海局势更加复杂、令国际社会造成十分担忧并迫使国际舆论不得不做出反应。不仅与东海争端有关国家的舆论而其他国家的舆论也纷纷对中国这一要求表示不满。

3.国际海洋法之光下的东海争端:

在东海有两种争端,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重叠海域的争端和对黄沙群岛与长沙群岛主权的争端。

一、由于东海的一些海域宽度小于400海里,如北部湾、泰国湾等,所以各邻国之间存在着部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重叠海域。因此,东海某些沿海国之间产生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部分争端。

关于越南,我国北边与中国在北部湾和北部湾湾口外小海域存在着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重叠海域,我国南边与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存在着在泰国湾的重叠区,东海南边与印尼有重叠海域。马来西亚—泰国、泰国—柬埔寨、印尼——马来西亚等其他东海沿海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也有重叠区。越南和有关国家已经和正在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逐步妥善解决重叠区的问题。

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包括位于东海中的诸多极小珊瑚礁。目前,这两个群岛是东海部分沿海国正在激烈争执的焦点。黄沙群岛主权的争端涉及越南和中国,长沙群岛的主权争端涉及越南、中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和中国台湾等五国六方,其中文莱不提出对诸岛主权的要求。

针对解决领土方面的主权争端问题, 国际法已形成确立主权的原则是:真正占有和真正、持续、和平地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此原则被各国和各国际裁判机构采用予以解决世界上领土主权争端许多事件。其中包括美国与荷兰之间的Palmas岛、英国和法国之间的曼逵尔和艾逵胡岛、墨西哥和法国之间的凯利帕顿岛、丹麦和挪威之间的格陵兰岛等争端事件是援引最多的经典案例。

将上述国际法原则运用于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情况,大家都知道越南国家数百年来已经真正占据了以上两个群岛。正确地说是我们国家至少从17世纪起,在其尚未归属任何国家主权时就对其行使了主权。从此,越南真正、持续、和平地对这两个群岛行使了自己的主权。

我们所收集到的证据十分充足。其一,早在17世纪的越南地图就将以上两个群岛称为黄沙洲(Bai Cat Vang),并归属广义省平山县管辖。其二,17世纪的《天南四志路图书全集》、《府编杂录》(1776年)、《大南实录前编》和《正编》(1844-1848)等越南许多古书籍均提及政府派遣黄沙队对上述群岛进行开发。其三,许多国外古书籍和地图上均体现黄沙和长沙群岛是属于越南主权的。其四,越南封建政府组织了黄沙、北海队对以上两个群岛进行开发(每个黄沙队共70人,在黄沙逗驻留6个月的时间予以捕捞玳瑁、海森、珍贵海螺等和搜集沉船上的货物)。政府明确规定黄沙队的人员聘用条件、奖励和待遇制度。黄沙队从阮主时代(1558-1783)到西山朝代(1786-1802)和阮朝得到维持并连续运作。

阮朝封建政府于1815、1834、1835、1836年分别派遣范光影、张福仕、范文原、范友日等将领赴黄沙群岛进行考察、测量、绘制地图、建庙、立碑等。 2009年,广义省李山岛邓姓家族向国家捐献了其家族家谱中的一份策令,肯定越南的主权。

法国统治印度支那后,法国以越南名义继续管理以上两个群岛,同时派遣战舰进行巡逻予以保证诸岛的安全、防止走私,允许日本人开采岛上的鸟粪,同时派遣De Lanessan 船赴以上两个群岛进行海洋、地质、植物等研究。1930年至1932年,法国海军的Inconstant、Alerte、La Malicieuse和De Lanessan 等战舰连续赴黄沙群岛。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法国在长沙、安邦、巴平、双子、类槎和市四等长沙群岛主要岛屿上驻军。法国的这些活动已于1933年7月26日在法国共和国公报上公布。1933年,印度支那全权总督颁布决议,将长沙群岛归属巴地省管辖。法国同时将黄沙群岛从南义省分开,并归入承天省,同时派遣军队在岛上驻军。重返印度支那之后,法国要求中华民国撤出其在1946年所非法侵占的岛屿,法国已派遣兵士取而代之,重新修建气象站和无线电台。

于1951年举行的旧金山会议上有一个建议在和约草案中补充将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归还中国的要求内容,但会议以46张反对票、3张赞成票和1张弃权票驳斥了此建议。在会议上,当越南国家代表团团长发表声明肯定越南国家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拥有的长久主权时,没有任何国家提出反对或保留意见。1956年,法国将越南南方领土转交给西贡政权,西贡政权当时已派遣军队接管这两个群岛和对其行政方面进行重组(在每个群岛设立归属陆地上一个县管辖的一个乡),同时建立主权碑、维持气象站。

自20世纪的50年代起,黄沙和长沙群岛局势开始复杂化。这就是,在法国按照1954年日内瓦协定撤出印度支那后,中国1956年乘机侵占了黄沙群岛东边岛屿。西贡政权提出强烈抗议。1959年,中国军队假扮渔民登陆黄沙群岛西边列岛。西贡政权军胜利地进行自卫还击战,并活捉了所谓中国的82名“渔民”。到1974年为止,西贡政权继续对黄沙群岛西边列岛进行管理。1974年,在西贡军队应对革命军的进攻之际,中国乘机使用空军、海军侵占黄沙群岛西边列岛。西贡政权和越南南方临时革命政府当时提出了抗议。1975年,西贡政权崩溃,我们国家接管了长沙诸岛并设立了黄沙县岛和长沙县岛。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直到1988年,长沙群岛上毫无中方的出现。 1988年3月14日,中国开始使用武力侵占越南长沙群岛若干岛礁。在那场不对称的战争中,为了保护越南对长沙群岛的主权,越南祖国的64个亲爱儿女已英勇牺牲。

总而言之,在国际法律的之光下,越南有足够的历史凭证和法律基础予以肯定越南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的主权。历史的事实是中国在上世纪50年代起侵占了我国黄沙群岛东边岛屿,并于1974年使用武力侵占该群岛西边岛屿。1988年3月14日中国使用武力侵占我国长沙群岛若干岛礁。

4.有关东海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对许多有关国家来说,东海各问题一直是复杂而重大和敏感的问题。东海各海域的资源对东海周边九个国家数亿人的谋生和日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东海的自然资源是有关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事业的必要条件。东海周边国家正大力推动行使自己海岛主权的各项活动。同时与东海有关的其他活动也十分丰富多样(包括维护航海自由与安全、防止海上犯罪行为等活动),并与本地区内外国家的利益紧密相连。

二、 因而,在东海海上进行各项活动的有关国家共同面临的十分客观要求是遵守国际社会其中包括东海周边国家所苦心制定的《联合国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共同游戏规则。在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行使自己对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和主权权利的同时,东海周边国家须有义务按照公约的规定尊重东海周边其他国家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和主权权利。这是联合国成员国的义务。这是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义务。这是按照《1969年维也纳公约》条约法的义务。

东海周边任何一个国家随意划出一个模糊的要求线,违背《1982年海洋法公约》,进犯邻国的海域,形成邻国海域内的“争议海域”,从而要求在邻国的大陆架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不公正的和无道理的。同样,东海周边的某个国家自己提出在其他邻国专属经济区禁止进行捕捞的规定,也是违背了《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任何联合国成员的这种做法,都是明明违反其在联合国宪章承诺的。

三、对黄沙和长沙群岛主权的争端和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重叠海域争端的存在是客观的现实。解决这些争端,尤其是黄沙和长沙群岛的主权争端十分复杂和困难,但其不是不能解决的问题。如上述所说,越南与中国、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柬埔寨以及在北部湾和泰国湾存在着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重叠区域。这些年来,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和本着友好、睦邻、相互尊重各国合法权益的精神,越南已经与泰国进行划分各海域边界、与中国进行划分北部湾各海域边界和与印度尼西亚进行划分东海南边的大陆架边界。东海周边其他国家在国际法基础上也共同努力解决了一些海上争端。最近,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之间、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之间的一些岛屿主权争端通过海牙国际法庭(ICJ)的裁决得以解决。

上述经验表明,黄沙和长沙群岛主权的争端、以及东海周边国家的重叠海域争端在各有关国家恪守包括1982年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采取联合国宪章所提出争端和平解决措施的条件下将得到妥善的解决。国际法严禁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威胁。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威胁不是解决东海争端的正确方式。

四、有关东海问题的争端当然复杂。有关各方都能接受的最后解决争端之路还很长和不平坦。这一事实需要东海争端各方作出更大的努力。在寻找争端的长久而根本的解决措施的过程中,各方应严格履行东盟与中国2002年所签署的《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的承诺,尤其是不可采取任何行为使东海局势更为复杂化。东盟成员国与中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制定比东海行为规则的法律性和约束性更强的文件。文件的形式可以是东盟与中国权威代表签署并获东盟—中国有关单位批准的双边条约、协定、协议,或是了解备忘录(MOU)。

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恪守联合国宪章、遵守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平解决争端、严格履行DOC承诺、进而建立《东海行为规则》、共同努力把东海变成一个和平友谊与合作的海域就是化解当前东海复杂问题的锁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