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国家矿产储量管理 促进地面上投资项目的发展 hinh anh 1附图。图自Vietnam+

越通社河内——越南地质与矿产总局提议对每个地方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统计,矿产储备时间至少25年,但不超过50年。

越南地质与矿产总局研究并提议对每个地方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统计,同时对每个地方矿产资源储备区地面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上述是越南地质与矿产总局局长杜景阳在4月9日举行的有关矿产资源储备管理议定书草案的视频会议。

关于上述议定的起草工作情况,杜景阳透露,在司法部提出的指示意见的基础上,越南地质与矿产总局已接纳意见并完善相关资料和档案。

在政府的相关呈文中,地质与矿产总局补充了每个地方需储备的矿产储量统计,平顺、宁顺、承天顺化、广南等地方的矿产储备区地面的投资项目等的信息;对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影响到国防安全、国家资源等的问题作出预测等。

关于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越南地质与矿产总局已进行审查,对国家矿产储备时间等政策进行修正,其中确保满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面项目发展等需求,进而最大限度利用各种资源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地质与矿产总局拟定了国家矿产储备区地面上的投资项目的管理机制,确保其符合有关投资、矿产的法律法规。

矿产储备区地面上的经济社会发展投资项目须确保国家矿产储备区的矿产保护要求,国家矿产储备区调整须确保其地面上项目投资方的合法利益。

此外,越南地质与矿产总局就各部门、行业、有关省人民委员会对国家矿产储备区地面项目的国家管理和对国家矿产储备区未开发的矿产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具体规定提出建议。

关于国际矿产储备时间,越南地质与矿产总局领导代表表示,已经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条件和科学基础,其中考虑到矿产储备区地面上经济社会投资项目发展时间,确保其有效运行等因素,来提出国家矿产储备年限的建议,旨在最大限度利用各种资源,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因此,有关矿产资源储备管理议定书起草单位提议,矿产储备时间至少25年,但不超过50年。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副部长陈贵坚要求有关矿产资源储备管理的议定书符合党的主张和国家的法律,对有关国家矿产储备保护的有关活动进行管理,同时最大限度利用矿产资源和地面上土地资源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此外,陈贵坚要求议定书中的各条款中的规定须清楚、严格和具体,确保该议定书各条款的合理性、统一性、可行性,同时确保该条款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