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律师名义之便损害个人和组织名誉的阮氏水获刑20个月 hinh anh 1被告人阮氏水。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7月21日,河内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阮氏水(1977年出生,住在河内市)犯“滥用民主自由权侵犯国家利益和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罪,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

2017年,阮氏水以律师、阮登律师事务所所长的身份参加保护因涉嫌“欺诈侵占社会主义财产”案于1990年被起诉和逮捕的陈光语(1952年出生,住在河内市)的合法权益。

在保护陈光语的权益过程中,阮氏水认为陈光语是被冤枉的,职能机关逮捕陈光语是非法逮捕行为。阮氏水利用陈光语权益保护者的名义撰写两封请愿书,上面有阮登律师事务所所长——阮氏水律师的盖章。请愿书里含有损害部分党和国家领导的名誉的内容。其后,阮氏水把请愿书发到许多部门和单位,旨在施加压力让这些部门和单位发表意见,并遵从陈氏水的建议。

审判委员会确定,被告人阮氏水已滥用民主自由权,制作并散发歪曲事实、损害组织声誉,损害国家领导个人名誉和侮辱人格的内容,还将其发送到许多部门和单位,对个人、机关和组织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活动。

此案调查期间,中央法医精神病研究院得出结论,阮氏水在犯罪之前和期间以及接受鉴定之时患有中度狂躁症,因此陈氏水的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受到限制。因此陈氏水得以轻判。(完)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