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商人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新规定 hinh anh 1附图(图片来源于网络)


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刚颁发关于外国商人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贸易法》实施细则的7/2016/ND-CP号议定。

据此,外国商人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分公司需要遵守越南作为缔约国各项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一个外商只能在同一个省或中央直辖市设立1个代表处或分公司。

外国商人满足下面五个条件方可获得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一、越南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

二、注册成立之日起在越南运营1年以上的外商。

三、外国商人营业执照或同等价值的文件有效期1年以上。

四、外国商人驻越代表处的活动必须符合越南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五、在代表处的活动内容不符合越南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外商所处国家不是这些条约的缔约方的情况下,成立代表处需要获得有关部门首长的批准。

外国商人在越南成立分公司的五个条件如下:

一、越南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分之机构。

二、注册成立之日起在越南运营5年以上的外商。


三、外国商人营业执照或同等价值的文件有效期1年以上。


四、外国商人在越南分公司的活动必须符合越南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五、外商在越南分公司活动内容不符合越南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外商所处国家不是这些条约的缔约方的情况下,其分公司在越南的成立必须获得有关部门首长的批准。

外国商人在越南代表处和分公司的成立许可证期限为五年,但不超过外国商人营业执照或同等价值的文件剩余期限。(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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