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模式投资法》必要确保公私之间的平等 hinh anh 1附图 。图自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国家资本来自国家预算,但私人资本是“自掏腰包”。因此,《公私合作(PPP)模式投资法(草案)》的规定应确保公私之间的利益平衡。

值此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九次会议就《公私合作模式投资法(草案)》进行讨论之际,承天顺化省国会代表邓玉义就《公私合作模式投资法(草案)》的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5月26日的越南第十四届国会第九次会议上,国会常务委员会将公布《公私合作模式投资法(草案)》说明、意见采纳和梳理报告。邓玉义认为,《公私合作模式投资法(草案)》必须保障营造公开、透明与完善的投资环境,解决现行法规的不足之处。发展公共投资、私人投资和公私合作模式投资等类型将有助于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集中资源,特别是促进重点投资项目。

近期,《公私合作模式投资法(草案)》已补充部分更加开放的主张和政策,如颁发商业执照、投资准备阶段、投资促进阶段和募集资本等方面也更加公开透明。然而,私人投资与国有企业的投资需要更加公平与公开。

邓玉义认为,政府主管机关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确保投资项目之间的公平。私营企业若不中标的话可以申请偿还初步投资资本。但《公私合作模式投资法(草案)》尚未提出此内容,这也是选民关注的问题。

此外,保障投资资金来源和工程质量以及施工进度也是重要问题。

近年来,国家管理机关将部分高速公路投资项目的外国招标转变为国内投资,因此,需要想方设法吸引大型企业对重点工程的投资。投资机制日益发展对社会产生更多影响,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提高经济增长效率,营造良好投资环境,鼓励发展大型企业。

对于北南高速公路项目,越南政府建议将8个投资项目的公私合作模式转变为公共投资模式,邓玉义赞成政府上述建议。他认为,上述项目有利于保障国防安全、人民利益和经济的发展以及货物运输活动,同时避免1号国道的超载现象。

为了保障工程的质量,越南政府应提出吸引企业参加该工程施工项目的指标,其中注重竣工的时间。此外,最重要的是主管单位的责任意识,具体是越南交通运输部和有关省市政府需要加强对上述项目的监督。(完)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