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法修正草案》是本周举行的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讨论的一项内容。许多意见赞成放宽外国人拥有住房的条件及保障越南人的住房权,以符合2013年版宪法关于人权与公民权问题的规定。

根据《住房法修正草案》,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享有与国内公民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不限制拥有住房数量,同时享有住房赠予、买卖、抵押和继承等权利。

正在越南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也可拥有住房所有权。外国组织的住房所有权期限不能超过投资许可证有效期限。外国个人所有权年限原则上是50年,并可以延长。

推动融入国际

越南建设部部长郑廷勇表示,放宽旅外越南人和外国人的住房所有权和购房条件是旨在吸引人才和资源。这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融入国际。

国会国防与安全委员会主任阮金科对放宽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在越南的外国组织和个人的住房所有权条件表示赞成。

他说:“我赞成放宽外国人在越南的住房所有权。但对于外籍旅外越南人要有不同的规定,并符合对外政策和新宪法的观点。对于外国人及无国籍者要区分在越南暂住的无国籍外国人和在越暂住的外籍外国人,条件符合的话,可以常住并享有住房权利”。

不过,一些意见也认为,这一领域要增加规定,旨在保障国家的政治安全,特别是在重要地区。

国会法律委员会主任潘忠李表示,需要增加禁止在特殊地区购房,限制在一个地区的购房数量,限制在一座公寓楼的购房数量等规定。

关于《住房法修正草案》中涉及旅外越南人的规定,经济委员会主任阮文饶表示,宪法明确指出,旅外越南人是越南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住房法修正草案》要符合这些规定,不能分别对待。

要保障2013年版宪法规定的公民住房权

住房法要包括鼓励发展保障性住房政策,让居民能拥有住房,并符合新宪法中关于人权利和公民权的规定。

国会民愿委员会主任阮德贤表示,越南需要制订配套机制和政策,旨在吸引更多投资商投资经营房地产项目,让居民享有更多社会福利。

不过,《住房法修正草案》要对各项优惠待遇和机制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以克服近来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另外,国家也要采取各项投资机制,如每年要对发展住房总体规划,其中包括保障性住房安排预算。

国会社会问题委员会主任张氏梅表示:“第一个观点是要保障2013年版宪法规定的公民住房权。国家对此负有责任。我建议,在保障性住房投资中,若交由各组织和个人负责,而不是国家,那么实施过程要透明、住房价值要计算准确”。

近几年来,国家制定了多项针对贫困户、特困户、政策优抚对象的住房政策。这次《住房法修正草案》放宽旅外越南人、在越外国人的住房权利,以及保障越南人的住房权有助于进一步全面调整住房领域,符合2013年版宪法的规定,推动融入国际。(来源:越南之声-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