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国内外舆论对中国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定位“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严重侵犯越南主权的行为表示不满。

不仅不遵守明文规定沿海国权利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还在海上使用武力,并大声诬控越南挑起事端。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了解该问题,本台将从国际法角度和世界解决领土争端的实践,进一步分析有关领土主权问题,以及证明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拥有无可争辩主权的历史和法理依据。

首先必须肯定的是,基于有效占领和实际、持续、和平行使国家权力原则解决世界上各种领土主权争端在国际生活中得到广泛实施和采用。

有效占领——确立主权的最重要原则

有效占领原则是在由欧洲13国和美国参加,于1885年举行的非洲问题柏林会议上提出的。据此,一个国家要想成为一块新土地的所有者,除了是第一个发现外,还要采取实际行动,即向有关国家通知占领事宜,并在所占领的领土上行使适当的权力。

1988年,洛桑国际法研究院发表声明,对该原则予以肯定,使其在世界上更占有优势和得到普及,广受各国承认。

目前,世界上已不再有无主地,但该原则依然具有现实意义,并仍被国际仲裁机构应用于实践。

举例说明,英国和法国1950年的埃克里豪斯罗克斯(Ecrehous rocks)和莱曼基耶岛(Les Minquiers)主权争端案,法庭判决英国胜诉,因为英国能证明其在数世纪前就对该群岛行使了主权,且直接拥有该群岛。

另一个案例是位于太平洋之中,距墨西哥海岸线西南500海里的克利珀顿珊瑚礁岛(Clipperton)。墨西哥人早在1892年就登上该岛屿,但未进行 持续占领。二战结束后,法国人在此建立一个气象台,对其进行开发,一直到现在。尽管该岛距法国一万多海里,但出现争端后,国际法庭依然判归法国,因为该国 率先在该岛行使主权。

回到越南的案例。坐落在东海边的越南有绵长的海岸线和数千座远近大小岛屿,其中包括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

越南是第一个发现、占领并自17世纪至今一直和平、持续行使对其主权,甚至是在中国1974年使用武力非法侵占黄沙群岛至今,越南也从未放弃过其主权。

最具法理和历史价值的证据

越南已经实际、和平和持续行使对黄沙和长沙群岛的主权。阮朝历代皇帝建立“黄沙队”、“北海队” 开发上述群岛资源一事,在历史资料中均有记载。与此同时,竖立界碑和主权碑活动也先后于1816、1834、1835、1836年连续进行。

证明越南对黄沙和长沙群岛主权的历史证据均为最高级别,即国家级的证据。越南国家不同时期的官方文件,如《大南实录正编》、《大南会典事例》、阮朝朱批文件、《大南一统志》等,都明文记载并始终肯定,黄沙群岛属越南海面疆域。上述资料目前仅越南才有。

除了国内资料外,中国和西方各国史料也证明了越南对黄沙和长沙群岛确立的主权。与此同时,中国关于黄沙和长沙群岛主权的论据未能满足以国家名义实施和平、实际占领的要求。

中国的地名系统没有基于历史因素,地名的搜集没有附上资料正本。直到1909年,也就是在越南之后很久,中国才对西沙(即越南黄沙群岛)提出主权索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非法侵占黄沙群岛之前,中国的24部正史和两百多本历史教科书中,没有一张地图或一行字说黄沙归属中国。

再者,中国的说法也与自己的资料自相矛盾。许多古代地理资料描述并明说,中国领土最南端为海南岛。《琼州府志》、1731年版《广东通志》、1894年出版的《皇朝一统舆地总图》、1906年出版的《中国地理学教科书》等,都证明了这一点。

越南将用一切证据与和平措施捍卫主权和领土完整

显而易见,无论是依照国际法、世界解决领土争端实践,还是历史证据,中国对黄沙和长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都完全无法满足任何依据。

越南已经并正在做的是始终遵守国际法。越南手中有各种选择,而目前,越南正在实施国际法中迈出第一步,即谈判,使用各种证据及和平措施,其中包括国际法规定,让世界进步舆论对有关问题有共同认识,进而支持越南的正义斗争,为世界和地区的共同和平做出努力。(来源:越南之声-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