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总理阮晋勇刚签发关于禁止进出口和买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定的一些 野生动物的11/2013QD-TTg号决定。

据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定禁止进出口和买卖的 野生动物标本包括白犀牛标本与白犀牛制品、黑犀牛标本与黑犀牛制品、非洲大象标本与非洲大象制品。

上述动物标本仅在服务于外交工作、科学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在动物园陈列等的情况下方能进口。

上述决定明文规定个人或组织的违犯行为将按照违犯性质和程度根据关于野生动植物种管理、保护、买卖、运输、进出口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刑事处理或行政处理。

该决定从2013年3月15日起生效。(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