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28日发表的文章中,本台从国际公法,世界上解决领土争端的实践,以及证明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拥有无可争辩主权的历史和法理依据角度,论证黄沙、长沙主权。显而易见,中国完全没有任何依据宣示对上述两座群岛的主权。

下面,我们将进一步分析中国基于所谓的历史性所有权为自己的立场所做的辩解,以及国际法怎么看待历史性所有权。

中国一直以来蓄意单方面宣示对其所称的西沙和南沙(越南的黄沙和长沙群岛)拥有主权是完全建立在所谓历史性所有权和历史性权利的原则基础上。

在以国家名义的实际、连续、和平占领原则被视为确定沿海国家主权的头等重要原则并在实践中遵行的时候,中国却又完全不能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其在历史上对越南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连续、和平行使主权。

中国古籍中未记载黄沙和长沙

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不仅没有出现在任何一张中国古地图上或西方国家发行的地图上,而且中国古汉语书籍也没有记载中国在这两座群岛上对外国商船和渔船执行主权任务。

反过来,越南阮朝的黄沙队与北海队在海上进行合法开发活动得到了中国封建朝廷的承认。比如1753年,黄沙队在海上遭遇风暴漂流到属于中国清朝的琼州海域。中国清朝总督向他们提供救济并送回国。这证明中国封建朝代对越南黄沙队的活动未作出任何反应,而且还帮助他们回国。

中国史书都未对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提出任何要求。中国杨炳南笔录的《海录》写道:“万里长沙者,海中浮沙也,长数千里,为南海(即东海)外屏”,其中的“万里长沙”就是现在越南的黄沙群岛,中国释大汕和尚于1696年撰写的《海外纪事》一书中曾详细描写越南黄沙队行使领土主权等活动。此外,还有其他大量书籍都未明确中国对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拥有主权。

伪造历史证据宣示主权

因缺乏历史证据,中国认为,由于中国渔民在距今数千年前曾发现、开发和经营黄沙和长沙诸岛,因此他们对这两座群岛拥有历史性权利和历史性所有权。

但中国又对确定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要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最高原则装作不知。个人开发,没有占有或以政府名义宣示主权等都不能形成得到国际法公认的有效占领。

此外,中国分别于1974年和1988年动用武力占领越南整个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的一些岛屿并对占领区宣布拥有主权,违背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和平”原则。

这样,显而易见,一个沿海国确立主权原则中需具备的以国家名义进行实际、连续和和平占领的三个因素,中国都不能满足。

中国正利用模糊的历史证据强行主张自己所谓的主权。但历史性权利和历史性所有权不是国际法用来解决各国领土争端的原则,只具有参考意义,用以辅助法理证据而已。

从国际法看历史性所有权

从事法律研究的各国学者都认为,中国对越南两座群岛的主权宣示缺乏法理依据。中国为其主权主张提出的辩护只是要求而没有证据资料。

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国际法系主任、著名海洋法学者埃里克 · 弗兰克认为,中国于2009年提交联合国的“九段线”地图,其中纳入了越南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是一份缺乏技术准确性的地图,因此完全没有法理性。

为巩固其毫无道理的主权声索,中国想方设法错误运用历史性所有权内容,以侵犯东海其他沿海国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对历史性权利概念进行诡辩,故意回避其签署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义务。

因为无理,所以中国无法对自己的主权声索作出清楚的解释。世界各国专家和有关机关因此将这份地图视为毫无价值。

东海当前局势表明,中国蛮横无理的行为方式必定不能逃避世界进步舆论的声讨,也不能被允许在当前全球一体化趋势中存在。(来源:越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