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EP原总经理因滥用职权侵占财产被追诉 hinh anh 1PVEP原总经理、石油钻探与钻探服务股份总公司原董事长杜文卿。图自互联网

越通社河内——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完善公诉书并移交河内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对越南石油勘探开采总公司(PVEP)发生的“滥用职权侵占财产”案件的公诉权和一审庭审检察权。

据越南2015年《刑法》第355条规定,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为由对杜文卿(1961年出生,PVEP原总经理、石油钻探与钻探服务股份总公司(PV Drilling)原董事长)、阮俊雄(1971年出生,PVEP财务委员会原主任)、武氏玉兰(1973年,PVEP原副总经理)等三人进行追诉。

根据公诉书,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为执行越南油气集团关于使用大洋股份商业银行(OceanBank)各种金融服务的指示,PVEP在OceanBank升龙分行进行了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交易活动。

具体的是,杜文卿(当时为PVEP原总经理)签发决定,分工武氏玉兰(当时为PVEP原副总经理,负责金融、会计和审计工作)批准财务委员会的呈文,签署在OceanBank存款合同和延长存款期协议。在2012-2014年期间担任PVEP财务委员会主任的阮俊雄亲自签署存款合同呈文并递交武氏玉兰审批,签署PVEP在OceanBank的存款合同。

为落实何文深(OceanBank原董事长)关于支付合同额外利息的主张,阮氏明芳(OceanBank原副行长)要求阮茶媚(OceanBank升龙分行原副行长)和其他部分员工给阮俊雄支付合同额外利息,总额逾518亿越盾(约合223万美元)。因此,阮俊雄须对这笔钱负有刑事责任。

对于另外两名被告人,公诉书中明确提到,杜文卿已从阮俊雄处接收了合同额外利息,因此必须对40多亿越盾负有刑事责任。武氏玉兰从阮氏明芳处接收合同额外利息,所以要对2亿越盾负有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结论,该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足以构成“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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