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C案件:河内市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1月8日开庭审理被告人丁罗升及其同犯 hinh anh 1被告人丁罗升。(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12月27日上午,河内市人民法院就2018年1月8日开庭审理越南油气安装股份总公司腐败案件被告人丁罗升及其同犯作出决定。庭审时间预计从2018年1月8日至21日,被告人总数为22人,其中,12名被告人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名”被起诉、8名被告人以“贪污罪名”被起诉、两名被告人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和”贪污罪”两个罪名被起诉。

*12月26日,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贪污” 等罪名向越南油气安装股份总公司腐败案件被告人提起公诉。

具体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对原越南石油集团成员理事会主席丁罗升提起公诉,并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和“贪污罪”对原越南油气安装股份总公司董事长郑春青提起公诉。

【前越南油气集团总经理冯廷实遭起诉】

根据公诉书,被告人丁罗升在太平二号热电厂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指定越南石油集团开展永新4号热电厂项目主厂房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及调试(EPC)标段,指导越南汽油电力总公司(PV Power)与越南油气安装股份总公司违规签署第33 号EPC合同等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丁罗升这种行为犯了 “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丁罗升承认其在指导实施太平2号热电厂项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至于被告人郑春青,太平2号热电厂项目实施过程中,郑春青已指导原越南油气安装股份总公司总经理武德顺签署第33号EPC合同,收取预付款660.75万美元和1312万亿越盾(约合5783万美元)并非法使用该工程项目的预付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人冯廷实以原越南国家油气集团总经理的身份与丁罗升在指导越南汽油电力总公司与越南油气安装股份总公司非法签署第33 号EPC合同,其后指导下级和EPC项目管理委员会为越南油气安装股份总公司提供预付款6607500美元和超过13120亿越盾,让被告人郑春青及其同犯挪用11150亿越盾的预付款,给国家造成1190亿越盾以上的损失。

此外,郑春青还同武德顺指导原越南油气安装股份总公司副总经理阮英明和原越南油气安装股份总公司永昂—广泽项目管理总监梁文和造假档案,套取永昂—广泽项目的130亿越盾(约合572972美元)的公款私分。郑春青这种行为犯了“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和“贪污罪”。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郑春青态度不诚恳,拒不认罪,犯罪之后还逃匿,使得侦查工作遇到许多困难。

除了被告人丁罗升之外,检察院还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名”对郑春青、原越南石油集团总经理冯廷实、原越南石油集团总经理阮国庆、原越南石油集团副总经理阮春山、武德顺、原越南石油集团会计长兼财务会计部部长宁文琼、原越南石油集团会计与审计部副部长黎廷贸、原太平2号热电厂项目管理总监武红章、原太平2号热电厂项目会计长陈文原、越南油气安装股份总公司副董事长阮玉贵、越南油气安装股份总公司副总经理阮孟进、原越南油气安装股份总公司会计长范进达以及原越南石油集团副总经理张国勇等提起公诉。

此外,检察院以“贪污罪”对郑春青、武德顺、原越南油气安装股份总公司副总经理阮英明、原永昂—广泽项目管理总监梁文和等人提起公诉。

其中,两名被告人郑春青和武德顺均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和“贪污罪”两个罪名被起诉。

(越通社——VNA)
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