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括17个部分,320个条款,9个附录和4项决议,涵盖了所有重要的海上与大洋问题。《公约》提供了全面的海上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明确界定了每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交通、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等领域。《公约》还规定了和平解决国家之间海上争端的程序。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经过从1973年到1982年长达九年谈判进程达成的结果,表明了国际社会为建立海洋秩序所作的巨大努力。联合国秘书长在签署《公约》后立即将其称为“本世纪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席汤米·科先生(Tommy TB Koh)将其称为“海洋宪法”。

该公约的最大成就之一就是对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自问世30年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国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地位是不可否认的。成为《公约》缔约国之后,各国都有充分落实《公约》各项规定的责任,没有例外,也没有保留。只有如此,《公约》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为维护世界各国和平、正义与进步作出贡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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