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越南河内市于2013年10月2日以“逃税罪”一案开庭审理并对黎国君(1971年出生)被告作出判决,黎国君提出抗诉后,2 月18日在河内,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对黎国君“逃税罪”一案进行审理。

在法庭上,何辉山、陈秋南、阮氏惠、裴光严等四名律师为黎国君被告辩护。审判委员会召集民事诉讼原告——河内市纸桥郡税务分局代表和民事被告—— 越南解法有限公司以及拥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者等。

根据起诉书,由黎国郡担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越南解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13日,公司总部设在河内市纸桥郡。本公司的业务注册包括国内外投资咨询、劳动服务、培训、职业培训、农林职业技术培训、电器机械等。经13次更换业务注册,至今,本公司的业务注册名单中增加数据更新、寻找、存储及处理和数据库挖掘;举办会议、研讨会等。在经营活动过程中,黎国君已指导越南解 法有限公司会计长范氏芳实现各违规行为,如伪造商务中介咨询合同、使用假增值税发票、伪造支出票据,企图增加公司的费用,目的是缩小应税所得额等。

经公开审理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接受抗诉,保持一审的原判决。据此,审判委员会以“逃税罪”判处黎国君有期徒刑30个月。关于民事责任方面,审判委员会院判越南解法有限公司有义务向河内市纸乔郡税务分局缴纳在2010年至2011年2年的时间所逃避的总值为6.45亿越盾(约合3.2万美元)的企业所得税,旨在上缴国库。此外,审判委员会还决定对越南解法有限公司所逃税金额的12.9亿越盾(约合6.4万美元)进行罚款,上缴国库等。(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