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专家学者、军队将领和外交官员在各场会议和国际论坛上声称,中国对南沙群岛(越南称长沙群岛)拥有主权;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安放在属于中国的西沙群岛(越南称黄沙群岛)的专属经济区内;越南在自己没有主权海域阻碍中国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的油气勘探和开采活动等。他们所提出的所谓“理由”,都是为了想证明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属于中国领土。

越南阮洪军副教授、博士最近所发表关于驳斥中国的“主权”辩论的文章中,有助于揭露中国专家学者、军队将领和外交官员的谬误“理由”。越通社谨向读者介绍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国际法律中“领土所有权”的原则

在国际法律的发展历史长河中,用于确立领土主权的规则和法律规范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如“实际占有”,“历史性主权”,“地理距离”等。但是,“国家领土所有权”是最具客观性和科学性,被应用于处理领土主权纷争的。

从十六世纪,航海强国已经把包括“优先占有权”(又称发现权)和“实际占有权”应用于新发现领土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

据此,根据“领土优先占有权”的原则,国际法将占有权优先给事先发现该领土的国家。后来,该原则演变为“名义占有”原则,即某国家发现某领土就必须在该领土上留下印迹。然而,“名义占有”原则在处理强国之间的领土纷争没有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反而导致激烈的冲突,因为各方都无法理解“名义占有”何时得到确立。因此,从1885年美国和欧洲13国召开有关非洲的会议后,尤其是从1888年在瑞士洛桑市(Lausanne)举行的国际法律会议之后,各国达成了“实际占有”原则的共识。

据此,国际法律中的“实际占有”原则包括如下因素:

——确立领土主权必须由国家进行。

——领土占有权必须在无主地(Res Nullius)或某国自动放弃的领土主权(derelicto),通过和平方式进行。

——使用武力侵占是非法行为。占有国家必须以必要和最小的限度实施自己的主权,符合该领土的自然和居民条件。

——行驶主权必须持续且和平进行。

由于该原则具有合理且严谨的科学性,因此,国际律师和国际仲裁机关仍然广泛地采纳和应用于处理海洋海岛主权的争端问题。

由此可见,中国在通过武力手段侵占越南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部分岛屿之后,想凭着“历史性主权”的说法勉强证明其对这两个群岛的主权,是非常落后的“理论”,违反国际法,没有被国际法用来处理有关岛屿的“领土所有权”。

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拥有不可争辩的主权

越南拥有充分的历史证据和法理依据肯定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据越南的正式历史资料记载,至少从十七世纪以前,当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都是无主之地的时候,越南历代封建王朝已经占有和连续且和平地行驶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具体,阮朝已成立黄沙海队,目的是对这两个群岛进行经济开发和实施国家管理活动。1835年,明命皇帝在黄沙群岛建设一座名为“黄沙寺”和设置一座石佛像。因此,越南封建历代皇帝连续几个世纪对这两群岛行驶主权,但没有收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反对。以这样漫长的时期,越南完全拥有法律依据肯定越南早在封建时期确立自己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

与此同时,中国毫无对黄沙或者长沙宣称主权。中国的地图,尤其是上世纪30年代出版的地图中,都描述海南岛是中国的最南端地区,都没有提到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大家都知道,2014年3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对德国进行正式访问期间,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Angela Merkel)女士向习近平主席赠送一份礼物,即上述的地图之一。

阮朝后期,法国政权和越南政权继续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行驶主权和管理工作。1884年,法国在越南建立保护国时,法国以越南的名义,接管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并在黄沙群岛建设气象站。甚至,1973年底,驻扎在黄沙群岛上的越南共和国士兵及时救助中国一家5口人的渔民遭受暴雨漂流到岛上。

1951年9月,在美国旧金山(San Francisco)举行的和约会议上,出席会议的世界51个国家的领导一致承认越南对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的主权。在会议上,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50个国家代表面前,越南代表团团长、保大皇帝时期首相陈文友已强调了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而没有受到任何国家代表反对 。与此同时,在51个国家中的48个国家代表反对中国建议承认其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

1954年7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的会议上,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共同签署了日内瓦协定,公认越南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在法国撤军后,越南共和国恢复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行驶主权和管理工作,同时多次发表声明,肯定自己对这两个群岛的主权。
1956年,中国出兵侵占黄沙群岛东部诸岛。1974年1月,中国再次动用武力侵占越南黄沙群岛西部诸岛。其后,1988年3月,中国动用武力侵占越南的鬼鹿角礁(Đá Gạc Ma)。

根据国际法,动用武力侵占他国领土是没有得到承认的。中国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有关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明确指出关于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因此,中国占领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部分岛瞧的行为并对其实施管辖多久且作出任何的管理措施都是非法的。因此,中国所宣称对西沙群岛(越南称黄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越南称长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是非法的。

自1974年以来,越南一直肯定并从未放弃自己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越南反对中国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的主权声索和所实施的非法行为。

关于越南政府总理范文同于1958年9月14日的照会

中国一些学者故意错误援引越南政府总理范文同于1958年9月14日致中国总理周恩来照会的内容,说照会已公开承认中国对黄沙群岛和诸岛的主权。实际上,照会中,范文同总理一点也不谈到中国的领土,更不用说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在照会中,范文同总理只支持中国12海里海域的宣布。加上,范文同总理未提到上述两个群岛是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因为,自1954年签署的日内瓦协定后,这两个群岛属于越南共和国政权的管辖之下。作为缔约国和帮助越南参加1954年日内瓦协议谈判的名义,中国比任何国家都清楚,越南的行政地理范围划分在北纬17度。中国所宣布对黄沙群岛是没有争议是完全违背中国历代领导人的承认。1975年,时任中国国家副主席邓小平对越南劳动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黎笋说道,双方(中国与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存在分歧,但这一问题可通过谈判解决。

中国的行为违反国际法

中国自2014年5月初将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非法安放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来,中国始终为自己横行霸道行为辩护是钻井平台安放在所谓中国西沙群岛(越南称黄沙群岛)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是完全非法和错误的,如:

一、黄沙群岛的各个岛瞧面积太小(最大的是富林岛,总面积约为2平方公里),未满足岛屿采用规制的法理条件,即必须拥有自己的经济生活和可能维持人类经济生活。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 黄沙群岛的各个岛瞧不能享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只享有12海里领海区。这肯定,中国的海洋石油 981 钻井平台安放位置(距离知尊岛17海里,后来是25海里)完全位于越南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完全没有争议,更没有位于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黄沙群岛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

二、中国调动海警、海监、渔政、军舰等大量船只以及战机非法护卫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进入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纵深地区。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军舰已拆开遮盖武器的帆布,并指向越南民事船只。中国的上述行为表明,中国明确是做出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更为严重中的是,中国的船只主动、故意冲撞,使越南海上执法力量的多艘船只受损害,甚至撞沉越南渔民的渔船,撞坏了越南渔检和海警船只,造成越南多名海上执法人员和在越南专属经济区的传统渔场作业的渔民受伤。这是十分危险的武力行为,直接威胁东海的和平、稳定、安全和航海与航空安全。

联合国宪章禁止有关领土问题的乃至使用武力和威胁使用武力的一切行为。所有争议活动必须通过和平协商解决。使用武力活动必须在自卫等特殊背景或在联合国安理会允许下进行。

三、中国宣布在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周围设立3海里警戒区的行为也是完全违反国际法。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明确规定,海上工程和安装设备只能设立500米的安全区。实际上,中国的海警、海监、渔政和军舰等船只已经在距离钻井平台30至40海里处拦截越南海上执法力量捍卫越南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权。不仅如此,中国侦察机和歼击机经常在越南公务船上空飞行,威胁越南公务船和渔船,对东海海域的航空自由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10多年前,中国提出了“和平崛起”及“和平发展”等概念,并承诺永远不称霸。2013年,中国提出“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并建议与东盟签署睦邻友好协定。然而,中国从2009年以来在东海和动中国海作出的挑衅行为,说明中国所说的是一套,但做的是另一套。世界各国将中国视为喜欢使用武力,以改变地区现状,通过在东海制造“新现状”方式肯定主权、使出日益横行霸道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威胁地区的安全、和平与稳定等的国家。因此,地区各国对中国失去信心,中国在地区和国际社会上日益被孤立。更危险的是,中国的“和平发展”的信心缺乏基础,地区各国将寻找裁判措施,建立新的国际合作关系,甚至增强自卫能力。这对中国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任何强国都必须建立和平环境和与周边邻国建立合作关系。一个为共同繁荣的和平与合作环境是否通过强权政策建立?(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