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青及其同案犯案件:检察院建议判处郑春青终身监禁 hinh anh 1被告人郑春青。(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1月11日,郑春青及其同案犯案继续开庭。检察院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并建议对每个被告判处具体的刑罚。

检察院建议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名判处郑春青(1966年初省,原PVC总经理)13至14年监禁,以“贪污财产”罪名判处终身监禁。郑春青两个罪名的刑罚为终身监禁。

对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名进行起诉的12名被告人,检察院建议对丁罗升(1960年出生,原越南国家石油与天然气集团(PVN)董事长)判处14至15年监禁;对冯廷实(1954年出生,原PVN总经理)判处12至13年监禁;对阮国庆(1960年出生,原PVN副总经理)、阮春山(1962年出生,原PVN副总经理)和宁文琼(1958年出生,原PVN会计长兼财务会计部主任)判处10至11年监禁;对黎廷戊(1972年出生,原PVN财务会计部副主任)、阮孟进(1966年出生,原PVC副总经理)判处7至8年监禁;对范进达(1979年出生,原PVC会计长)判处6至7年监禁。对武红章(1953年出生,PVN下属的太平二号热电站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和陈文原(1979年出生,原太平二号热电站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会计长)判处2至3年监禁,但允许监外执行;对张国勇(1982年,原PVC副总经理)判处17至18个月监禁。

对以“贪污财产”罪名起诉的各被告人被建议的判处具体的刑罚为:阮英明(1977年出生,原PVC 副总经理)18至19年监禁;裴孟显(1976年出生,原PVC 办公室主任)和梁文和(1980年出生,原PVC永昂—广泽项目执委会经理)13至14年监禁;阮成琼(1973年监禁,原中部股份公司岘港股份公司负责科技事务经理)8至9年监禁;黎氏英花(1979年出生,阮成琼的妻子)、阮德兴(1983年出生,原PVC永昂—广泽项目执委会财务会计处处长)、黎春庆(1976年出生,原PVC永昂—广泽项目执委会经济计划处处长)、阮李海(1964年出生,原PVC永昂—广泽项目执委会技术处处长)30至36个月监禁,能监外执行。

检察院建议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贪污财产”两项罪名为由对被告人武德顺(1971年出生,前PVC总经理)判处26-28年有期徒刑。

此外,检察院代表还建议审判委员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具体为,禁止丁罗升、冯廷实、阮国庆、阮春山、宁文琼、黎廷戊、武红章、陈文元、阮玉贵、阮孟进、范进达等被告人在服刑完毕后4-5年内担任国有经济组织中的企业和财务管理职务;禁止郑春青、武德顺、阮英明、裴孟显、梁文和等被告人在服刑完毕后4-5年内担任国有经济组织中的企业和财务管理职务。

检察院建议审判委员会判丁罗升、郑春青、冯廷实、阮国庆、阮春山、武德顺、宁文琼、黎廷戊、阮玉贵、阮孟进、范进达等被告人赔偿国家1198亿466万196越盾。其中,郑春青、阮国庆、阮英明等部分被告人已退赔部分资金。(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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