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越南政府总理签发关于非贸易性进出口人用药品管理规定的42号决定以及“未经注册药品的进口规定”补充修改法案。

据此,非贸易性进出口人用药品包括:外国个人及组织向越南个人和组织或越南个人和组织向外国个人和组织赠送的赠品、礼品;外国驻越南外交代表机构、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物品; 出入境人员提单托运的个人行李或入境人员的携带物等。

非贸易性进出口药品仅限于上述对象本人、其家属或上述组织、机构的人员使用。

该 决定还规定非贸易性进出口药品的数量。超过规定的非贸易性进出口药品数量要获得越南有关国家机构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

此外,上述决定还明确规定禁止非贸易性进出口制药原料、含有越南卫生部规定禁止进出口活性物质名单中的活性物质等的药品 。

该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