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越南河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对在越南航海总公司(Vinalines)发生的贪污国家财产和 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一案开庭初审并对杨志勇等10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其后杨志勇和同案嫌犯提出抗诉后,4月22日上午在河内,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对杨志勇和同案嫌犯的“贪污国家财产”和“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按计划,杨志勇和同案嫌犯二审持续3天(从4月22日至24日)。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共有3人,并由阮文山法官为主审。

在二审的第一天,共有16名律师参加并为9名抗诉被告辩护。

根据越南河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的479号初审的最终判决,审判委员会决定,以“贪污罪名”判处杨志勇(原越南航海总公司董事长,原交通运输部航海局局长)和梅文福(原越南航海总公司总经理)死刑,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罪名判处两名被告18年有期徒刑,合并量刑为死刑。

此外,审判委员会也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罪名判处 陈有朝(原越南航海总公司副总经理)、陈海山(越南航海总公司修船有限公司总经理)、裴氏碧鸾(原越南航海总公司会计长)、黎文阳(越南登检局人员)、梅文康(原越南航海总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黄有德、黎玉篆和黎文龙(庆和省云峰海关支局干部)等8名被告4年至2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决所有涉案被告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越南河内市人民法院的初审结束后,在10被告当中的9被告提出抗诉,只有裴氏碧鸾被告未提出抗诉。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天上午的二审开庭上,审判委员会对出庭人员的身份进行核查以及对参加诉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解释等。(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