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南政府颁发了关于沉浸在越南内地水路、海港地区及越南海洋地区的财产处理办法的第128号议定。

越南政府第128号议定 共有5 章,33条,明确规定处理沉浸在越南内地水路、海港地区及越南海洋地区的财产的相关组织及个人。据此,财产所有者有义务按照获批方案展开财产寻找和打捞工作;危险 性财产被沉浸,财产所有者不仅失去了所有权,而且还要有责任赔偿自己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和相关处理费用等。

越南政府第128号议定从2013年12月12日开始生效,其将代替越南政府2006 年2月10日所颁发关于沉浸在海里财产的处理办法的第18号议定。(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