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越南海域开展科研许可证颁发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hinh anh 1附图(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越南政府刚颁布有关对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海域开展科学研究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第41号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内陆水域、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开展科研工作必须获得越南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确规定拒绝给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海域开展科研工作发放许可证的8种情形。

一、外国组织、个人的科研活动不以维护和平为目的,妨害越南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国防安全及国家海上利益,妨害海上安全以及越南法律禁止的活动的。

二、外国组织、个人的科研活动严重影响在越南海域合法进行的调查、科研、勘探、开发海洋资源等活动的。

三、外国组织、个人的科研活动使用炸药、有毒化学品或对人、自然资源造成损害、污染海洋环境的设备等的(符合越南《海洋岛屿自然资源与环境法》第20条第2款c点规定的除外)。

四、外国组织、个人的科研活动目的在于建设人工岛或海上工程的。

五、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海域开展科研工作的申请档案的信息不正确或其目标、内容不切实际的。

六、外国组织、个人之前曾获得在越南海域开展科研工作的许可证但不遵守或不完全遵守越南法律规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的。

七、外国组织、个人的科研活动开展时需进行海底钻探试验的(符合越南行政机关批准的除外)。

八、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内陆水域、领海开展科研活动或在越南海底进行钻探试验,但在越南提出要求时不愿和越南配合开展科研工作的。
此外,该条例还对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海域开展科研工作的许可证颁发、修改、补充、延期、补发、停牌、吊销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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