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刚发布关于儿童保护法一些条款的实施细则的71号决议。该决议将于2011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

决议明确了11个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如父母、监护人遗弃孩子或被监护的儿童;勾引、强迫儿童进行违法行为;折磨、虐待、贩卖儿童;滥用童工等。

决议表明,父母、监护人有责任为儿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出生登记。父母侵犯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妨碍孩子的正常发展的行为时,法院将根据侵犯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决定限制父母对其孩子的权利。

决议还指出,儿童基金会的目的是争取国家预算和国际援助,呼吁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向为儿童,尤其是特困儿童的保护事业提供自愿捐助。旨在给予儿童提供必要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