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值12·10世界人权日,越南胡志明市国家政治行政学院博士高德泰先生发表题为批驳“越南国家公然违反人权和公民权利”歪曲观点的文章。越通社谨向读者简要介绍了文章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一向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这是不争的事实。

实际表明,争取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这一目标贯穿由越南共产党领导的越南革命各个阶段。越南共产党的纲领和革命路线中一直把争取民族独立、保护革命成果、捍卫国家领土主权、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视为革命的目标。

诸如,2011年越南共产党的纲领写道:“越南人民所建设的社会主义是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的社会”;“人民是发展战略的核心,同时也发展的主体。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人权与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越南国家尊重人权和公民权利,注重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重视照顾每一个公民的幸福和自由发展。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越南的公民权利离不开公民的义务”。

敌对势力和持有错误观点者已故意或误解人权的特殊性。他们经常把人权的普遍性绝对化了。他们仅基于人权的普遍性去评价世界各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目前,越南已成为联合国和大部分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越南已充分体现作为国际社会负有责任的一员。然而,这当然并不意味着越南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来处理自己的人权问题。

外国敌对势力污蔑歪曲越南国家违反人权和公民权利经常采取的手段之一是把人权和公民权利绝对化,而故意 忽略公民的义务。根据国际社会的共同观念,人权——有些被视为“绝对权”,就是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保障,也有些被视为“受制约的权利”,就是考虑到广泛的社会利益 。

越南国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一些权利作限制。这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法》的规定。

有些人和团伙利用人权造谣越南法律只维护党和国家权力,而不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越南党和国家的一贯观点是越南的宪法和法律体系既维护社会制度、维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利益,又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越南《1992年宪法》暨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及公民权利,又规定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

越南《1999年刑事法》为了维护国家体制和社会体制已提出涉及人权的系列规定,这是平常的事。越南国家刑事政策不仅严格惩罚犯罪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维持社会稳定,维护革命成果以及保障公民自由民主权利。越南法律体系中没有“良心犯人”,同时也没有“不同观点者”这一概念。据《1999年刑事法》,犯罪概念是损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利益或侵犯个人和组织合法权利与利益的行为。

越南革命实践证明,党和国家一直以民族独立,国家领土主权完整以及人民自由幸福为斗争目标。载至当前,越南已几乎已参加了大部分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与此同时,越南还运用于国家法律体系。

关于保障人民的民事和政治的权利,越南党和国家一直尊重和严格落实。越南选举权、自荐权等一直得到严格履行。除了《新闻法》规定人民拥有自由发言的权利外,越南还颁发文件,其中明确规定政府各部委在必要时有责任向新闻媒体提供信息。

载至目前,越南拥有700多家新闻媒体机构和850多个出版物,68家中央和地方广电台以及上千个信息网站和博客等。此外,当前从城市到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全国各地人民都能享受包括 路透社、美国之音、法新社等在内的系列国外媒体以及能浏览谷歌和雅虎等电子网站。

我们不否认越南党在一定的革命阶段内还犯了错误,尤其是在吸取各国经验方面上还存在了教条主义如:“1954至1956年阶段的土地改革”、南部解放后的资产阶级改造以及按照老模型建设工业化的一些有关政策等。与此同时,越南党和政治体系近年来还出现了堕落了道德思想、政治本领及生活方式以及“群体利益”等的一些不良现象。这虽然对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权带来了的影响,但决不能因其而否认党的理想和目标,也更不能否认越南革命半世纪多以来在保障人权领域上所取得的成就。

尊重与保障人权是构建进步社会的重要基石。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保卫国家将为我们战胜种种困难与挑战以及实现“民富、国强、社会民主、公平、文明”的目标奠定了基础。(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