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向尊重自由结社权 hinh anh 1附图(图片来源于网络)


由越南内务部主持起草的《结社法》(草案)最近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讨论,旨在进一步完善并在下次国会会议上征求国会代表意见。制定完善《结社法》(草案)是社会民主化过程的积极表现之一,并肯定了人民对国家所有活动的做主作用。

自由结社是越南宪法和法律承认并予以尊重的越南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这一权利已经并正在实践中得到保障和发挥。

社团活动的生动例证

实际上,越南已经有很多正在从事活动的民事社团和小组。据内务部统计,截止去年12月,全国共有五万两千五百六十五个社团,其中483个的活动范围为全国,五万两千零八十二个的活动范围限于各个地方。

部分社团被定性为政治社会组织、行业政治社会组织,其余为行业社会组织、人道主义社会组织,其活动原则为自愿组建,活动经费自筹。共有31个社团由国家提供经费,旨在为其从事活动提供条件,因为这是国家也有责任实施或鼓励实施的领域,目的是促进国家文学事业发展和改善社会福利。

各个社团、组织特别是经济社团为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做出了许多贡献,展现了其作为会员与政府之间桥梁的作用;协助会员发展生产经营,提高竞争力和解决贸易纠纷,提供关于生产和市场的咨询信息等。

各个社团也在党的方针路线、国家的政策法律、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咨询和论证中发挥了日益积极的作用。

自由结社权始终受到尊重

越南之所以拥有相当数量的社团、组织和协会,是因为国家努力保障并充分发挥公民的所有正当权利,其中包括越南历部宪法一直以来承认的越南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的结社权。

1946年版宪法第10条指出:“越南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组织和集会自由、信仰自由、居住自由、在国内外来往自由等权利。”

1959年版宪法第25条则说:“越南民主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结社和游行自由等权利。国家为公民享受上述权利提供物质条件保障。”

1980年版宪法第67条写道:“公民享有符合社会主义和人民利益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自由等权利。”

1992年版宪法第69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权利,享有知情权,享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集会、结社、游行等权利。”

2013年版宪法第25条强调:“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息获取、集会、结社、游行等权利。”

不仅如此,越南国家还根据1966年通过,越南作为缔约国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保障和维护结社自由权。其中指出:“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立法旨在更好实施结社权

不过,公约第22条也指出:“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正因如此,如果结社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自由权,那么就不得任意结社。越南宪法和法律一向尊重结社自由权,如果这些社团活动真正为人和人民利益着想的话,那么任何人的结社权都不会受到限制。

然而,成立独立组织,而后成为与越南政治体系中各个组织对立的社团,那么这种行为自身就违背了人民的利益,违反了越南法律和国际法。

越南13届国会决定制定《结社法》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并维护公民的结社和加入社团的权利,同时满足2013年版宪法和越南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保障人权和结社自由权的精神要求。(完)
(来源:越南之声广播电台)

越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