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越南《刑事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1月28日富安省人民法院对因“推翻越南人民政权”罪名被起诉的由潘文秋为首的所谓“碑山公律公案协会”的22名被告进行审判。

据告状,从2003年至2012年2月在富安省东和县和春南乡石碑生态旅游区,潘文秋与其他21名被告勾结,组成所谓“碑山公律公案协会”的政治组织。该组织化名为得农省黄龙有限公司黄龙分公司,根据与大山特用林管理部门所签署的森林种植保护承包合同,在面积为48.1公顷建立根据地并展开一系列非法活动。

该组织在越南各省市私下成立了12个委员会、26个法会和4个未命名的法会,拉拢293个人参加。越侨一些人也为“碑山公律公案协会”提供资金。

该政治组织以“不暴动”方式,创作、编辑和创刊出诬蔑、歪曲越南党和国家主张政策的资料,使一部分人民群众对越南国家建设、发展与革新事业感到迷 茫,从而试图铲除革命思想、降低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领导的信任和信心、造成人们对社会主义制度产生怀疑。此外,所谓“碑山公律公案协会”还制定组织规定、行动纲领等企图推翻越南政权,成立由潘文秋及冈伙领导的所谓大南京州的国家。(越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