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17次会议:因违法行为给予岘港市领导纪律处分 hinh anh 1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17次会议。(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河内​—— 越共中央委员、市委书记、人民理事会主席阮春英要对岘港市市委常务委员会(2015-2020年)的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越共中央委员、市委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阮春英和岘港市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人民委员会主席黄德诗等的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威望和信誉,引起干部、党员和群众不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这是2017年9月13日至16日为期四天在河内召开的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会议上中央委员会所作出的结论。

中央委员会处理意见的报告显示,阮春英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和党及国家有关规定。

阮春英的违规行为对岘港市市委的团结统一造成不良影响。此外,阮春英在学历申报问题上不诚实,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没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使用企业赠送的两辆汽车和两套房子。

而黄德诗则要对其土地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任。

按照中央检查委员会的结论, 阮春英和黄德诗的行为属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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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委员会还对嘉莱省人民委员会(任期2011——2016)和(任期2016-2021)党组以及原省委副书记、党组副书记、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范世勇违规行为做出结论。

此外,中央委员会对得农省常务委员会违反财政管理规定做出结论。

该委员会还对越南化工集团公司党委和该集团公司若干理事会成员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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