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一天的公开审理,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委员会对杨自仲被告和同案嫌犯人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作出最终判决。

根据此案件的资料和其他证据,法庭上公开审讯结果,在客观、全面审查证据和资料的基础上,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律师们的辩护观点,被告人和证人的证词等,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委员会宣判:接受杨自仲的抗诉,并减轻其的处罚。据此,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委员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名判处杨自仲(1961年出生,原越南海防市公安厅副厅长、原公安部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警察局副局长)从18年有期徒刑减至16年有期徒刑。

对于其他5名被告人,越南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委员会未接受其的抗诉并保留越南河内市人民法院初审对其作出的判决。据此,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委员会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名判处武进山(1966年出生,原海防市公安厅社会治安罪犯调查警察处副处长)、董春峰(1974年出生,原海防市海关局干部)、陈文勇(1968年出生,海防人)、阮重映(1985年出生,原海防市公安厅社会治安犯罪调查警察处干部)、范明俊(1961年出生,海防市白藤公司经理)等五名被告分别5年至13年不同时间的有期徒刑。(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