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最近颁发关于因特网服务和网上信息的管理、供应和使用等规定的72号议定。这是越南政府乃至世界许多国家政府在实现国家发展目标过程中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在当今以信息爆发为代表的因特网时代,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已成为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政府认真跟踪监管。防止在互联 网环境发生的消极影响是世界上任何国家政府不可退避的共同责任,目的是引导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确保国家安全稳定与发展。

世界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保障人民言论自由权的相关政策。但没有任何国家把言论自由权视为无限的权利,而将其放在法律框架内,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言论自由权只在没有侵害国家和国民的正当合法权益和没有 侵犯 公民其他 基本权 利的原则上 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实践表明,言论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得到世界多个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并不把言论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视为“绝对自由”。《美国刑法》第115章第2358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印刷、出版、编辑、播放、宣传、买卖含有教唆、宣讲有关推翻美国任何级别政府内容的资料和文章。”美国宪法还准许美国最高法院在发现任何新闻媒体机构播放、刊登含有破坏、侮辱、诽谤和诬告国家或他人内容的贴文或文章时刻立即进行严格惩治措施。实际上,美国最高法院每年先后颁发大小不同的诸多法律法规文件来监管新闻宣传工作。美国宪法还规定对滥用言论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造谣牟利等行为进行追诉。

新加坡新闻通讯及艺术部媒体发展管理局(MDA)最近颁发规定,要求各电子新闻网页在24个小时内撤除所有含有“破坏国家种族和宗教和谐”内容的贴文。在非洲地区,塞内加尔共和国宪法第8条规定,塞内加尔共和国承认言论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是基本权利,但仍然受制于法律规定。

上述各国的法律规定都符合于联合国所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在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跨越式发展的今天,包括越南在内的世界各国着力完善有关信息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的目的是管理好一个稳定的社会以发展,确保既能充分发挥互联网积极作用,又可在最大限度上遏制其对社会、文化、认识、思想,尤其是当代青少年生活方式带来的消极影响。电子信息、社会网、在线游戏等全部都要加以监管,使其健康发展。冒充个人或组织登载、转发歪曲事实的贴文是严重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的非法行为。甚至,有的造谣贴文还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影响金融市场和国家经济。更严重的是,设立并使用冒充新闻网,故意歪曲事实、混淆是非等行为还会破坏内部团结、致使社会秩序昆乱等。

互联网线上的各项活动日益普遍并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部分。曾经使用社会网的任何人都很清楚社会网是一把双刃刀,一旦缺乏法律法规的监管,就会带来不可估计的后果。各国的所有公民在互联网上的所作所为都要遵守本国的法律规定。同世界许多国家政府一样,越南政府颁布72号议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正当利益,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透明的法律框架等。(越通社-V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