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牙仲裁法庭所做出的裁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在胡志明市举行 hinh anh 1研讨会全景。(图片来源:越通社)

越通社胡志明市——由胡志明市法律大学和越南律师协会7月23日在胡志明市联合举行“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成立的仲裁法庭所做出的裁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国际研讨会。200多名代表以及来自俄罗斯、日本、菲律宾、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越南等国家各所大学、研究中心和研究院从事政治、国际法和国际海洋法等领域的20位著名演讲者与会。

胡志明市法律大学校长梅红葵发表主旨演讲时强调,地区各国希望鉴于包括1982年《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律至上的精神,努力通过系列和平措施解决争端,但是,采取政治外交措施解决东海争端问题并没有带来预期的结果。这充分证明,使用仲裁措施是一个必要、正确和文明的选择。因此,在当前国际背景下,越南和其他国研究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采用强制仲裁程序,其中包括根据附件七成立的仲裁法庭相关程序来解决争端是极为重要的。

研讨会上,与会代表的发言已进一步明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强制仲裁程序解决争端的规定;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程序解决争端的作用进行评价;分析和评价有关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立的仲裁法庭的基本法律问题。同时,诸位学者还就仲裁的权限以及海牙国际仲裁法庭7月12日就菲律宾东海仲裁案作出裁决的法律价值进行深入分析和评论。另外,讨论菲律宾东海仲裁案对地区与世界各国在政治、法律、航行和飞越自由、国际关系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国际法专家唐纳德·罗斯韦尔(DonaldRothwell)表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那么依据附件七成立的仲裁法庭较为符合越南案例。这是一个常设机构,并有着众多具有威望和得到国际认可的法官。越南需要跟踪菲律宾与中国的诉讼案的演变,看待上述两个国家继续就争端问题如何处理,从而采取适合的措施。

胡志明市法律大学教师陈青龙表示,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立的仲裁法庭所做出的裁决已为越南在未来使用司法机制、法律论据方面带来众多宝贵经验和法律启发,同时为越南在东海海域和实体行使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奠定了基础。

2016年7月12日,越南外交部发言人黎海平在回答记者关于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当天对菲律宾东海仲裁案作出最终裁决,越南对此有何反应的提问时已指出:

“越南对国际仲裁法庭作出最终判决表示欢迎。越南将就裁决的内容发表声明。

越南再一次强调越南外交部在2014年12月5日所向海牙国际仲裁法庭递交的声明中已充分体现越南对该仲裁案的一贯立场。在此精神上,越南大力支持本着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项规定,以包括外交和法律手段在内的和平方式来解决东海争端,不动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以及东海航行与飞越安全和自由,尊重各海域和大海上的法律原则。

值此机会,越南继续强调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拥有不可争议的主权,对被确定符合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内水和领海的主权,对越南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上各地理结构有关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越通社—V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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