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近日颁发97/2014号议定,就政府2009年9月22日发布关于《越南国籍法》实施细则的78/2009号议定进行修改补充。

按照规定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保留越南国籍的78号议定,越南法律规定,在海外定居而于2009年7月1日之前尚未失去越南国籍并没有到期前的越南护照的越南人,如果要保留越南国籍,可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办理保留越南国籍登记。

越南政府近日刚颁发修改补充政府上述议定的97号议定目的旨在为在国外定居的越南人保留越南国籍并执行其他相关工作创造便利条件。据此,按照越南法律规定,在海外定居而在2009年7月1日之前尚未失去越南国籍,并没有越南国籍证明书,如果要保留越南国籍,可在越南驻外国代表机关登记保留越南国籍,并按照规定发放越南护照。越南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关及授权履行越南驻外国领事职能的机关、要求确定国籍的人居住的地方等接受及对确定国籍申请进行处理并颁发越南护照。如果申请确定越南国籍的越南人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没有越南代表机关可在最 方便的代表机构递交申请书。

议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生效。(越通社-VNA)